科普时间丨安全用气防患未“燃”——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要使用不锈钢波纹管等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严禁使用橡胶软管。软管不能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米且不应有接头,不能高出灶台。

  用气时先开角阀,后开灶阀;用气后先关角阀,后关灶阀,严禁只关灶阀、不关角阀。常常检验核查气瓶、角阀、连接软管和燃具,防止漏气。

  严禁加热、摇晃、躺卧钢瓶用气;严禁擅自排放钢瓶内残液;严禁私自拆卸气瓶附件。

  居民用户一般存放1个气瓶。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不能存放超过100千克瓶装液化气(折合2瓶50千克或6瓶15千克气瓶)。

  一抹:用肥皂、洗衣粉或洗洁精加水制成肥皂液,涂抹燃具、连接软管、阀门、管道及接头、燃气表等处,气泡鼓起部位即漏气点。

  二听:留意是不是有“丝丝”声,如果听到要马上关闭户内总阀门并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式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